
“益母草”是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
来源:www.86sb.com 发布时间:2014-03-11 01:26:00 浏览:3348

另外,四川妍馨公司提出“益母草”争议商标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显著性的理由。笔者认为,“益母草”争议商标图样采用“文字+中草药树叶形状”的表现形式,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识别绿叶图形是否为“中草药树叶”的能力,一般会将文字、图形、弧线等相结合整体加以识别。争议商标由“益母草”文字与绿叶图形、椭圆图形及线条有机组合而成,并指定了使用的颜色,整体识别感较强,具有一定的识别作用。
综上所述,四川妍馨公司申请撤销“益母草”的理由不能成立。因此,“益母草”是商标而不是通用名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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